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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街道调罗村民委员会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诉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三、关于受理复议申请后能否驳回复议申请的问题。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复议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的对受理阶段审查不充分的补救性制度。该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表述也是明确的,即“受理

三、关于受理复议申请后能否驳回复议申请的问题。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复议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的对受理阶段审查不充分的补救性制度。该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表述也是明确的,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该条中所说的“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当然是指该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受理条件。申请人关于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不得驳回复议申请,以及该条规定的受理后发现不符合的“受理条件”是指第二十八之外的受理条件的意见,系对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错误解读。本案中,广东省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并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四、关于申请人主张17号通告错列征地批准机关以致影响其复议权利的问题。17号通告中所列的372号批复,系经广东省政府批准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申请人以其二者中的任何一个机关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均可向广东省政府提出。故17号通告有关征地批准机关的内容,并不对其复议权利产生实质影响。由此可见,申请人有关17号通告错列征地批准机关以致影响其复议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调罗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街道调罗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金龙

审判员  汪治平

审判员  孙祥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