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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捷时洋行等与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通瑞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承认与(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综上,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四川高院(2013)川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

综上,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四川高院(2013)川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立新

代理审判员  朱 燕

代理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丹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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