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能否查封利害关系人立达医药房产的问题。本案中,虽然被执行人海南立达工贸是立达医药的控股股东,但立达医药并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人系海南立达工贸,不应由其控股的立达医药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执行法院可以冻结海南立达工贸在立达医药的股权或投资权益,但无权直接查封案外人立达医药名下的房产。 综上,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天津高院(2012)津高执异字第0004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天津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立新 代理审判员 马 岚 代理审判员 尹晓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