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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禹王防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从原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天津禹王公司在其网站宣传材料和企业宣传册中不仅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盘锦禹王公司的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而且使用企业名称简称也存在不规范之处,关于企业宣传的内容也有不实之处,虽然这

从原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天津禹王公司在其网站宣传材料和企业宣传册中不仅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盘锦禹王公司的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而且使用企业名称简称也存在不规范之处,关于企业宣传的内容也有不实之处,虽然这与该公司注册含有“禹王”字号的企业名称的行为应该区别对待,但是天津禹王公司应该在经营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明知存在盘锦禹王公司的在先商标及企业字号的情况下,应当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鉴于二审判决已经认定天津禹王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并判令该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盘锦禹王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盘锦禹王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曹 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包 硕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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