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二审是否存在审判组织不合法、未审先判的问题。经阅卷查明,二审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开庭时,审判长告知因工作原因须更换审判长、审判员,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唐清海、李岩当庭表示不申请回避,并在开庭笔录上签字认可,故唐清海、李岩的该理由与事实不符。关于二审法院是否向唐清海送达《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的问题。经阅卷查明,二审法院向唐清海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唐清海的委托代理人朱瀚中于2014年10月16日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唐清海该请求亦与事实不符。关于二审法院是否存在未审先判的问题。经阅卷查明,二审判决书的审签时间为2014年11月26日,与判决书所署时间一致,唐清海、李岩所述不实。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唐清海、李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清海、李岩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