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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塑胶工业(昆山)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丰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综上,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无不当,得利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无不当,得利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得利塑胶工业(昆山)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进先

审 判 员  吴晓芳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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