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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同戈站村33名村民与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同戈站村村民委员会、张元跃等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2002年2月25日,同戈站村召开的村民会议,会议议程有两项,第一项对《企业买断书》的效力表决,全村有表决权的村民共计1951人,1690人同意有效,4人不同意有效,11人弃权;第二项对是否同意部分村民就《企业买断书

2002年2月25日,同戈站村召开的村民会议,会议议程有两项,第一项对《企业买断书》的效力表决,全村有表决权的村民共计1951人,1690人同意有效,4人不同意有效,11人弃权;第二项对是否同意部分村民就《企业买断书》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表决,4人同意,1690人不同意。原审中,村委会为证明该次会议为村民会议且召集、表决程序合法,提供如下证据:1.2002年2月24日清徐县王答乡同戈站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召开村民会议的通知;2.2002年2月23日清徐县王答乡同戈站村村民委员会议案;3.2002年2月25日清徐县王答乡同戈站村村委会关于召开村民会议的议程;4.2002年2月25日对同戈站村村民会议议案的表决票统计情况;5.2002年2月25日清徐县王答乡同戈站村村民会议决议;6.会议召开前公布《鉴证书》、《评估报告》和《企业买断书》、村民领取选票和投票情况的照片等证据。虽然33名村民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该次会议受村委会等操纵,但未能举证证明。因此,“2.25会议”的召集、表决程序符合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是对《企业买断书》效力的追认,应为合法有效,33名村民请求确认《企业买断书》无效的依据不足。

(二)关于《评估报告》的效力问题。经阅卷查明,根据1997年7月20日清徐县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该所评估范围是500万以下非涉外国有资产、非国有资产。由于当地当时缺乏对上亿元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为此,该所向山西省资产评估协会提出申请,经同意才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及村委会的委托,于2000年12月20日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显示:评估基准日为1997年12月31日,评估后资产值为140748256.25元、负债(全部银行贷款和债务)134630463.33元、流动资产中的呆账、坏账6095623.57元,以上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和呆账、坏账后为22169.35元。《评估报告》全程受到各级领导的关注和监督,《评估报告》公布后,没有村民要求重新评估,该33名村民在原审中也未提出重新评估申请,目前时过境迁,重新评估已不具备条件,故在33名村民未能举证证明《评估报告》存在虚假的情形下,对《评估报告》的效力应予认定。至于申请人主张应当采纳企业的《年检报告》,而不应采纳存在程序瑕疵《评估报告》的问题。因企业年度检验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自行提交的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制度。根据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年检主要是对企业使用的名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十四项登记事项与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进行审查,对于企业自行申报的财务报表中总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数值的真实性不负有实质审查义务。因此,在《年检报告》与《评估报告》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采信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而未采信企业自行作出的《年检报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关于33名村民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虽然《企业买断书》约定的价格与《实施意见》所附《出售价格》不符,但在无人竞买的情况下,根据《评估报告》第八条载明的村办企业资产总值140748256.25元,将流动资产中的呆账、坏账6095623.57元交由村委会接管,王润香以承接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134630463.33元并支付现金22169.35元的方式一次性买断该企业,未侵害全体村民的利益,亦符合公平原则,故33名村民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33名村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同戈站村33名村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朱 婧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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