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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裁决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关于莫日克公司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另案中曾认定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不近似,故本案也应适用同样的审查标准的问题。因个案中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所主张的理由不尽相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范围也不同,

关于莫日克公司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另案中曾认定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不近似,故本案也应适用同样的审查标准的问题。因个案中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所主张的理由不尽相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范围也不同,莫日克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莫日克公司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引用相关法院在另案生效裁决中认定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近似的结论,缺乏依据的问题。本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中对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近似进行了比对和分析,其引用另案生效裁决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印证其结论,并无不当,本院对莫日克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莫日克公司主张,被异议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是对“金鸡及图”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问题。首先,本案二审期间,莫日克公司提交了被异议商标使用宣传的证据,并提交了市场调查分析报告,但因上述证据大多形成于五个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后,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已经持续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其次,被异议商标与“金鸡及图”商标不完全相同,且指定的商品类别也不完全相同。二审法院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金鸡及图”商标经过使用产生的商誉当然延及到被异议商标,进而未支持莫日克公司的该项主张是正确的。鉴于莫日克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二不能证明“金鸡及图”商标的使用情况;莫日克公司提交证据三,以其获得了作品登记证书为由主张著作权,但这属于其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期间没有提出的主张,故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本院对莫日克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应获得延伸注册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莫日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晋江市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代理审判员  马秀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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