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朝阳拍卖行的拍卖标的物为上述拍卖文件中所指向的炼钢废渣,且拍卖标的物以实物展示为准,鑫泽公司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了实地考察,其实际接受的也是该拍卖标的物,在拍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鑫泽公司以没有收到约定的拍卖物为由要求凌河城建办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在此情形下,鑫泽公司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认定凌河城建办为本案适格主体,无法律依据。其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对于鑫泽公司是否收到《拍卖标的展示资料》的问题,因鑫泽公司在与朝阳拍卖行签订的《竞买协议书》中确认其在拍卖标的物展示期间详细查看拍卖行提供的拍卖标的展示资料,申请再审时鑫泽公司虽否认上述事实,但没有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且其是否收到《拍卖标的展示资料》并不足以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 对于鑫泽公司提交的三份录音资料及《凌钢渣堤拍卖须知》未予认定问题,鑫泽公司提交上述证据主要是证明案涉拍卖标的物的成分构成,在上述证据不足以影响本案基本事实认定,即朝阳拍卖行、凌河城建办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之情形下,二审法院没有对上述证据予以评判,并无不当。鑫泽公司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鑫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抚顺鑫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明义 审 判 员 汪国献 审 判 员 苏 戈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