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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雄与湖南省平江县黄金开发总公司、平江县黄金开发总公司一分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李思雄主张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对其损失承担30%的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对矿产权的承包和转让做了严格限制。李思雄长期从事探矿、采矿活动,对其违法承包应当知道。其与

李思雄主张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对其损失承担30%的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对矿产权的承包和转让做了严格限制。李思雄长期从事探矿、采矿活动,对其违法承包应当知道。其与黄金一分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书,进行非法开采,具有明显过错,原判决判令李思雄对其所受损失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李思雄的部分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王 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