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一、二审判决是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问题。“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外部纠纷,而本案是博世公司以其股东方海涛、王春富抽逃出资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公司内部纠纷。一、二审判决并未在本案中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并判令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款抽逃的出资款。因此,方海涛关于一、二审判决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一、二审判决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民事诉讼原则问题。从上述另案执行民事裁定可以看出,另案解决的是博世公司与王春富之间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项下确定的债务的执行问题,而本案解决的是博世公司与其两名股东之间追收抽逃出资款项的问题。本案不仅与另案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不同,并不构成“一事”;更重要的是,本案判决确定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而另案执行民事裁定仅仅解决的是执行环节的程序性问题。因此,本案一、二审判决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方海涛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方海涛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方海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晓力 审判员 汪治平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