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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富鹅业有限公司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科学研究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关于对天富鹅业的赔偿问题。双方租赁协议书中约定,琼中农科所如违约,应当对天富鹅业的“实际投入额”及“因此造成其他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天富鹅业主张的860万元经济损失包括工程款定金150万元、孵化种鹅定金200

关于对天富鹅业的赔偿问题。双方租赁协议书中约定,琼中农科所如违约,应当对天富鹅业的“实际投入额”及“因此造成其他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天富鹅业主张的860万元经济损失包括工程款定金150万元、孵化种鹅定金200万元及其聘用人员工资、差旅费等费用510万元。本案租赁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具体交付土地的时间。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在与琼中农科所签订协议之前,天富鹅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考察过涉案租赁场地,并以个人名义与琼中农科所签订过内容相同的租赁协议。琼中县政府重视天富鹅业在该县的投资,积极协调解决琼中农科所土地收回问题,并在天富鹅业法定代表人与琼中农科所签订协议之后,协调琼中县财政局于2010年6月22日将其在琼中县红毛镇金屏村的400亩土地出租给天富鹅业,天富鹅业已经实际使用400亩金屏村基地及农科所部分房屋。由此,其对琼中农科所不能及时交付租赁场地的情况应当知道。并未有证据表明自协议签订至起诉前其曾经对不能及时交付提出异议,且也未见有任何项目审批手续。故其声称与他人签订在农科所待交付的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的合同并被扣收巨额定金,与常理不合,难以置信。同时其主张的委托他人购买鹅蛋孵化种鹅而交付的200万元定金及其聘用人员工资、差旅费等费用,作为一个基本前提条件,也并未明确上述定金及费用与农科所未能交付全部土地有何关联关系。此外,关于上述两笔定金350万元,天富鹅业仅提供了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没有提供现金转账凭证。并且,一审庭审中,天富鹅业代理人无法说清支付定金的形式,庭审后亦未对如此重大的问题作出核实,向法院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和证据。故一、二审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关于聘用人员工资、差旅费等,天富鹅业在二审庭审结束后提供了233份材料(包括票据及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均产生于一审之前。天富鹅业一审中以“账目被财务拿走,都没有证据”为由未予提供,二审直到庭审时,在审判长的询问下,方才在庭后提供,但所涉数额总计也仅为290余万元。由此可见,天富鹅业在一、二审中从未主动地试图提供此方面的证据,其主观上是消极放任的。本案二审中,承办人询问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因,天富鹅业答“因为琼中农科所原先对我方员工入住产生差旅费是认可的,且票据整理量大,加上二审庭审中审判长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询问,所以我方庭审后才提交”。此不能构成逾期提供证据的正当理由,其逾期提供证据应属于自己的重大过失。故二审法院未予采纳其逾期提交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不成立可对其逾期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的规定。在天富鹅业未能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琼中农科所自愿向其支付10万元作为违约金,其数额已经接近于双方协议书中所约定的50年租金之和,一、二审法院予以照准,并无不当。

综上,天富鹅业的再审申请所主张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天富鹅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金龙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高晓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