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河北金马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雨花区裕东街道办事处小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石家庄市乐惠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乐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6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乐惠家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福大厦K2005。 法定代表人:戴荣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开顺,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6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乐惠家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福大厦K2005。

法定代表人:戴荣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开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威,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市乐惠家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53、155号。

法定代表人:戴亚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开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威,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街道办事处小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马村。

法定代表人:张福禄,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金马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297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禄,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乐惠家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乐惠家公司)、石家庄市乐惠家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乐惠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街道办事处小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马社区居委会)、河北金马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二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深圳乐惠家公司、石家庄乐惠家公司申请再审称,深圳乐惠家公司、石家庄乐惠家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违约,小马社区居委会、金马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原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是错误的,认定承租期从2011年1月1日起计算缺乏证据证明。该公司的损失与小马社区居委会、金马公司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判决对其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错误。原判决酌情认定小马社区居委会、金马公司向其支付30万元违约金缺乏证据证明。深圳乐惠家公司、石家庄乐惠家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根据深圳乐惠家公司、石家庄乐惠家公司再审申请书载明的申请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以下问题进行审查。

(一)关于原判决认定本案《商铺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问题。本院认为,按照2007年10月26日深圳乐惠家公司与小马社区居委会、金马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小马社区居委会、金马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即将其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37200平方米商铺交付给了深圳乐惠家公司,该公司亦于2008年8月开业进行了经营活动。因小马社区居委会、金马公司未按照《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移交商铺全部合法手续及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双方遂于2008年10月9日签订《协议》,将原约定一年的免租期变更为二年,意在弥补小马社区居委会、金马公司未全部移交商铺手续给深圳乐惠家公司带来的损失。虽然双方在《协议》第二条第二款中约定,如小马社区居委会、金马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商铺的所有合法手续移交给深圳乐惠家公司后,商铺免租期于2009年1月1日起算,但该条款并不能得出如未按约定移交手续则免租期即不能开始计算的结论。因双方在《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明确约定免租期为两年,即使不能按约移交手续,则二年的免租期仍是明确的。因此,二年期满后,深圳乐惠家公司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关于租赁费的减免,从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第八条关于“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约定中可以看出,涉案商铺减少或免除租金的情形是:小马社区居委会、金马公司交付的商铺存在质量、权利瑕疵等问题,导致深圳乐惠家公司不能正常经营,双方同意减少或免除租金,深圳乐惠家公司并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依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深圳乐惠家公司于2007年10月即接收了商铺,2008年8月开始经营,该公司亦认可承租商铺后将一层、二层出租并收取了相应租赁费,说明深圳乐惠家公司承租商铺后已达到用于经营的合同目的。深圳乐惠家公司、石家庄乐惠家公司在承租商铺并获得租赁费的情况下,不向小马社区居委会、金马公司支付本案商铺租赁费构成违约。据此,原判决认定小马社区居委会、金马公司向其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已生效、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已解除并无不当。深圳乐惠家公司、石家庄乐惠家公司称商铺免租期尚未开始计算,其不支付租赁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原判决认定小马社区居委会、金马公司支付30万元违约金是否适当的问题。双方在《商铺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甲方(小马社区居委会、金马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乙方(深圳乐惠家公司)商铺和有关商铺合法手续,每延期一日,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2万元,延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据此,每天2万元的违约金是建立在小马社区居委会、金马公司不交付商铺和商铺手续的基础上。本案中,小马社区居委会、金马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即按照约定将商铺移交给了深圳乐惠家公司,其违约之处是未按照约定的时间移交全部商铺手续。对此违约行为,小马社区居委会、金马公司又多给深圳乐惠家公司、石家庄乐惠家公司一年的免租期予以补偿。原判决在小马社区居委会、金马公司履行了移交商铺的主要义务、又另行给予一年免租期的基础上,酌定小马社区居委会、金马公司就资料移交的违约行为向深圳乐惠家公司、石家庄乐惠家公司支付30万元违约金并无明显不当。深圳乐惠家公司、石家庄乐惠家公司称原判决认定小马社区居委会、金马公司向其支付30万元违约金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深圳乐惠家公司、石家庄乐惠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乐惠家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乐惠家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