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王忠光、刘志山与刘志山、刘惠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二)关于刘志山的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问题。1.关于原判决认定王忠光具有借款给刘志山的资金来源的问题。经审查,原审认定王忠光向刘志山出借11830900元款项,有王忠光提交的直接证据即22张借条予以证明。原审

(二)关于刘志山的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问题。1.关于原判决认定王忠光具有借款给刘志山的资金来源的问题。经审查,原审认定王忠光向刘志山出借11830900元款项,有王忠光提交的直接证据即22张借条予以证明。原审法院鉴于借款金额较大,对借款资金来源也进行了审查,相关证人均出庭作证,原审结合王忠光向这些证人借款的借条、证人所从事行业等情况,认定王忠光有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并无不当。因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亲友关系属于正常情况,且王忠光与其出借人对借款的事实均认可,刘志山主张证人与王忠光存在战友等特殊关系的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相关证据认定王忠光借给刘志山的款项有资金来源的事实。刘志山主张证人向王忠光出借款项的借条有伪造之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的理由,也不足以否定原审认定的事实。故刘志山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认定王忠光有资金来源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相关证据是伪造的,缺乏证据证明,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是否应支付欠款利息的问题。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22张借条中,双方之间最早的两张借条约定逾期还款按每日30%计算利息,其他借条中,除三张借条外,均有“超期按天计算”或“超期按天计息”的约定,原审法院基于上述约定情况,判令本案欠款从最后一笔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刘志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主张原审判决支付利息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成立。3.关于刘惠平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经审查,刘惠平未申请再审。且案涉借款发生在刘志山与刘惠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惠平多次偿还借款,一审判决后刘惠平未上诉,故原判决判令刘惠平与刘志山共同承担本案还款责任,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刘志山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

综上,王忠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刘志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忠光、刘志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董 华

审判员 汪国献

审判员 苏 戈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