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主张其与龙盛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不应对尚欠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未经过招投标被认定为无效,缔约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因全保公司将其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物化到了工程中,且工程已经交付给龙盛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此,缔约双方不因合同无效而免除其支付劳务费的责任。鉴于建工集团与西部分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且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建工集团、西部分公司均收取了部分工程款,二审判决判令建工集团与西部分公司对拖欠全保公司劳务费4775845元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相关生效判决认定建工集团收取部分案涉工程款的事实,证据充分。建工集团关于其将龙盛公司支付的部分工程款全部转给了西部分公司,未收取管理费或其他任何费用,未从中获利的主张并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建工集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俞爱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