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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铁路综合服务中心、大连巨牛商贸有限公司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铁路综合服务中心、大连巨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四、关于本案与另案未合并审理是否属于程序违法的问题。巨牛商贸公司将其持有的60张收条分成两部分分别起诉,经一、二审法院作为两起案件分别受理并作出裁判。两案虽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存在,但每起案件中的收条没

四、关于本案与另案未合并审理是否属于程序违法的问题。巨牛商贸公司将其持有的60张收条分成两部分分别起诉,经一、二审法院作为两起案件分别受理并作出裁判。两案虽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存在,但每起案件中的收条没有重复,故并不存在所谓的重复诉讼问题。此外,本案亦不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必须合并审理的情形。据此,铁路服务中心提出的两案未合并审理属于程序违法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铁路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铁路综合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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