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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综上,上诉人牡丹江第一医院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综上,上诉人牡丹江第一医院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华

审判员 张志弘

审判员 范向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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