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富荣申请再审主张权利要求2中的循环孔与附件3中的射浆孔的作用不同,所处的部件也不同,附件3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循环孔。经审查,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特征为滑板的导向板上设有循环孔,尾板上设有稳定孔。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2.由于滑板的导向板上设置有循环孔,注浆固缝无死区,插板缝强度高,无渗漏点,尾板设置有稳定孔,与砼板连接牢固。”本专利中循环孔的作用在于防止固缝时水泥流动较难,出现死区,有利于灌注浆液。稳定孔的作用在于与砼板连接牢固。附件3中公开了“在沉桩过程中,插入件插入相邻板桩的受插件内,相互组成联锁部件。再从插入件内的射浆孔内灌进凝固浆液,使相邻两根钢筋混凝土板桩连接成刚性整体”。本专利中的循环孔和附件3中射浆孔的作用都是通过对开孔灌注浆液形成混凝土柱桩,增加堤坝各部件间的连接强度相同。对于稳定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预制过程中,通过使混凝土穿过钢板固结形成铆钉状结构能够起到滑板与砼板牢固连接的作用。在混凝土构件中穿设钢筋,加强混凝土构件的强度,是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地想到通过滑板中的稳定孔连接混凝土制成的砼板中的钢筋,增强滑板和混凝土砼板之间的连接牢固强度的技术方案。因此,何富荣有关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特征在于滑道顶部设置建设潜水堤坝时用的引入滑道。本专利说明书记载:“施工潜水堤坝时,由于插板埋入水下,滑板进入滑道时难以找准位置,也无法实施注浆固缝”,附件2说明书记载:“水下堤坝插板时,插板的滑道中插入其顶部露出水面的内滑道,内滑道的形状与插板滑道一致,为小于滑道的矩形钢管……沿内滑道再插入其余插板,再从内滑道中注浆固缝,然后抽出内滑道,便形成水下组合插板堤坝”。该技术方案已经公开了在水下堤坝插板时,如何寻找准确坐标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引入滑道和附件2的内滑道都有帮助指示坐标、标明注浆位置的作用。尽管本专利的引入滑道和附件2中的内滑道存在尺寸大小的区别,但权利要求3对此没有进行限定。在附件2公开的内滑道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改变设置位置及尺寸大小的常规选择,能够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4-6分别在权利要求3以及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基础上附加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的范围并不同。第17007号决定认定权利要求4-6具有创造性,并不存在与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矛盾的情形。何富荣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何富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富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