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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际华森普利服装皮业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浩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边延林联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关于边延林应否对投资款项中的3982044.5元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双方《合作协议》第四条约定:1.专用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控制,专款专用。2.强化资金审批程序,必须是双方指定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使用。本案中

关于边延林应否对投资款项中的3982044.5元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双方《合作协议》第四条约定:1.专用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控制,专款专用。2.强化资金审批程序,必须是双方指定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使用。本案中双方是借用浩源公司的资质平台进行合作,边延林作为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森普利公司工作人员武勇签字同意的情况下,从共管账户中支取款项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借款。故森普利公司关于边延林应对投资款项中的3982044.5元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二审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因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不属于申请再审的事由,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森普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际华森普利服装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