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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顺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顺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一)关于《补充协议》确定的工程总结算款5530万元中是否包含175余万元消防工程款的问题。本案中,顺天泰公司与广西一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广西一建承包施工顺天泰公司开发的3号楼工程,该工程已于201

(一)关于《补充协议》确定的工程总结算款5530万元中是否包含175余万元消防工程款的问题。本案中,顺天泰公司与广西一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广西一建承包施工顺天泰公司开发的3号楼工程,该工程已于2011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但双方始终就结算付款问题存在分歧。经顺天泰公司委托,江汇公司出具《造价咨询报告》,载明广西一建报送结算金额为65363980.08元,顺天泰公司报审结算金额为65363980.08元,审减9731009.42元,审定结算工程造价为5563.297066万元,审定结算的项目中包括消防安装工程,不包括建设方(顺天泰公司)、承建方(广西一建)、咨询方(江汇公司)三方未能达成一致的五项内容,即:(1)施工现场抽水台班及费用;(2)一至四层部分电缆取消施工,承建方要求经济补偿;(3)供电工程设计变更,原合同部分工程量减少,承建方要求经济补偿;(4)因施工开挖到部队光缆,承建方和部队处理问题时发生的费用要求建设方承担;(5)工程延期,按合同约定承建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此后,顺天泰公司与广西一建经友好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于2012年10月18日就工程总结算及付款达成了《补充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补充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双方同意放弃在结算审计中的分歧,最终确认以5530万元为该工程的总结算额;第二条确认,至签订该协议之日,顺天泰公司已向广西一建支付工程进度款共计4610万元,尚有余款920万元未付。《补充协议》是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互谅互让达成的妥协,并非完全以《造价咨询报告》为依据,5530万元工程总结算款并不是依据每一施工项目的造价逐项叠加计算而成。也就是说,虽然《造价咨询报告》中包含消防安装工程,但《补充协议》中的5530万元并不必然对应着《造价咨询报告》中的消防安装工程价。因此,双方在不能达成新的协议的情况下,仍应当根据《补充协议》确定的金额履行,不能直接在《补充协议》第二条确认的顺天泰公司已向广西一建支付工程进度款4610万元的基础上增补顺天泰公司已付的170余万元消防工程款,或者在确认的920万元未付款中将顺天泰公司已付的170余万元消防工程款扣减。而本案中,虽然顺天泰公司在《补充协议》签订后向广西一建发函,以疏忽为由要求扣减消防工程款,广西一建在复函中也称如消防工程的结算确有疏漏,同意扣减,但其同时要求就江汇公司未予认可统计的其他合理项目重新进行核算,双方就此未能达成新的协议。因此,二审法院没有在《补充协议》最终确定的5530万元工程总造价基础上扣减消防工程款,是正确的。顺天泰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顺天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及逾期付款按照月息2%计息是否过高的问题。《补充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顺天泰公司逾期付款,从违约之日起按月息2%计息。虽然顺天泰公司此后与广西一建通过函件往来继续磋商,但双方并未达成新的协议变更《补充协议》。在顺天泰公司未依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广西一建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判令顺天泰公司向广西一建支付相应款项并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判令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妥。顺天泰公司认为其不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顺天泰公司一审期间没有主张《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请求法院予以降低,其在二审过程中虽然提出了这一主张,但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按月息2%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此情形下,二审法院未予调整,仍依《补充协议》的约定判令顺天泰公司向广西一建按月息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顺天泰公司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申请再审申请亦不能成立。

综上,顺天泰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海顺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晓力

审判员  宫邦友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