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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本专利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者2,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于袋转移机构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第21701号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的区别特征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取袋机构;2.对比文件1

本专利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者2,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于袋转移机构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第21701号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的区别特征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取袋机构;2.对比文件1中的袋转移换位机构的翻转与平移是先后依次进行而非同时进行;3.对比文件1的夹持装置在袋平移转动过程分别被装置A、装置B、装置C所夹持,并非始终由一个装置夹持。在本案的申请再审中,千山公司对第21701号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的上述区别特征均无异议。

经审查,对比文件2系公开号为CN1899922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了一种紧凑型非PVC膜全自动制袋灌封机,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其制袋机构和灌装机构通过平移翻转联动机构连接在一起,制袋机构完成操作后,随即由配备的往复运动的推板将接口推入到平移翻转联动机构上,通过平移翻转联动机构使接口由水平位置转向为垂直位置。运行到位后,再由配备的往复运动的推板将接口推入到置放在灌装环形同步带的夹手上,等进入灌装工序后,由灌装机构实施灌装。对比文件2中往复运动的推板相当于本专利的取袋机构。对比文件2中还有制袋设备与灌装设备对应的袋口夹持装置,袋口夹持装置设置在滑动基座上,公开了与本专利相同的始终夹持袋子的“袋口夹持装置”。第21701号决定亦认定对比文件2具有相应的取袋机构和夹持装置。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是通过平移翻转联动机构,使接口由水平位置转向为垂直位置,运行到位后,再由配备的往复运动的推板将接口推入到置放在灌装环形同步带的夹手上。对比文件2中的袋从制袋机构转移到灌装机构时,平行翻转联动机构在翻转的同时需沿生产线纵向和横向进行平移。尽管对比文件2是在同一条直线上布置了制袋机构和灌装机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制袋工段与灌装工段平行错位布置,但平移翻转机构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是实现袋从一个工位平移到另一个工位的同时翻转。在权利要求3中请求保护的袋转移机构也同样是要将袋子从一个工位平移翻转到另一工位,证据2中的平移翻转机构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在创造性的评价中,如果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枝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的情况下,通常被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袋转移机构中的平移转动机构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将其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方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千山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