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杭州林达工业技术设计研究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首先,林达研究所认为上海光化化工公司没有制造Φ500甲醇合成塔内件的能力和资质。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林达研究所提交了上海光化化工公司从浙江工学院受让Φ600和Φ800甲醇合成塔内件技术的合同,但这并不能反过来

首先,林达研究所认为上海光化化工公司没有制造Φ500甲醇合成塔内件的能力和资质。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林达研究所提交了上海光化化工公司从浙江工学院受让Φ600和Φ800甲醇合成塔内件技术的合同,但这并不能反过来证明上海光化化工公司没有能力生产Φ500甲醇合成塔内件。林达研究所主张上海光化化工公司没有取得操作压力高于10Mpa(Φ500合成塔工作压力大于10Mpa)的三类压力容器制造资质,不能生产Φ500合成塔外壳。但购销合同涉及的是合成塔内件,并非合成塔外壳,上海光化化工公司没有三类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并不意味着不可以生产与之配套的内件。因此,林达研究所上述两点主张均无法直接否定上海光化化工公司生产并销售Φ500甲醇合成塔内件的可能性。相反,快凯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上海光化化工公司当年刊登在《小氮肥》的广告已经载明其生产并销售Φ500-Φ1000的甲醇合成塔内件。故林达研究所关于广东省番禺氮肥厂不可能从上海光化化工公司购买Φ500甲醇合成塔内件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林达研究所主张购销合同存在两种字体及多处矛盾之处。对此,本院认为,购销合同虽然存在产品名称与产品编号、图号等内容为两种字体的情形,但合同的书写有两种不同的字体并不能必然得出该合同不真实的结论。同时,虽然合同内容存在一些矛盾之处,但即使有矛盾之处并不足以否定合同的真实性。相反,将购销合同与证据10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进账单相比,两者在付款主体、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货款结算方式及付款人开户银行“番禺市新造农行”、账号87×××01-98均相符,林达研究所并无证据证明上述交易主体之间还存在另外与此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货款结算方式均相同的交易。因此,结合进账单,二审判决认定购销合同真实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并无不妥。

3.关于图纸

首先,在本院听证时快凯公司提交了第21677号公证书的原件,经核实,编号为MZ531-100、名称为“Φ500等温单管折流式甲醇合成塔内件”的图纸确实为第21677号公证书的附件,上面有公证处的钢印公章,与公证书的其他部分整齐对应,故林达研究所关于图纸编号与购销合同所载明的编号不对应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根据公证证明的事实,公证书所附的图纸是由提供购销合同的主体一并提供的。将购销合同与图纸相比,产品名称均为“Ф500等温型单管折流式甲醇合成塔内件”,图号均为“MZ531―000”,结合图纸设计时间在前,产品制造在后及“一图对一号”的绘图标注常识,二审判决认定购销合同中所指图纸即为公证书所附的“Ф500等温型单管折流式甲醇合成塔内件竣工图”并无不妥。林达研究所主张图纸上存在标注不规范等问题,但这不足以否定图纸的真实性。至于1996年用1993年设计的图纸制造产品并没有违反常理。

综上,虽然林达研究所对公证本身及购销合同和图纸提出诸多疑义,但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否定其真实性及其关联性。相反,林达研究所提交的快凯公司律师撰写的关于其隐瞒意图从广州番氮公司公证保全的文章如果属实,恰好能从一个侧面证明快凯公司没有与广州番氮公司串通出具虚假证据。综合公证书、购销合同、进账单、图纸等证据,二审法院认定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广东省番禺氮肥厂从上海光化化工公司处购得Ф500等温型单管折流式甲醇合成塔内件,进而认定图纸所载的技术方案已经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并无不妥。鉴于林达研究所对公证书所附图纸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不持异议,故二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被使用公开进而不具有新颖性符合法律规定。林达研究所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林达工业技术设计研究所的申诉。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