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佞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虞政平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高 珂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绍斐 书记员丁子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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