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李勤义因与被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新区支行)、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王永和、深圳市科瑞德投资发(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三、本案《贷款合同》和《贷款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判断本案《贷款合同》和《贷款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首先需审查合同本身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审查,案涉合同并不存在违反法

三、本案《贷款合同》和《贷款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判断本案《贷款合同》和《贷款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首先需审查合同本身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审查,案涉合同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其次,针对本案所签合同涉嫌犯罪行为的情形,合同效力问题应具体分析。本案平安银行坪山支行与科瑞德公司签订的《借贷合同》由中房海外公司提供担保,在出借人平安银行坪山支行未涉嫌合同犯罪的情况下,其向科瑞德公司发放贷款均按银行正常放贷程序操作,双方是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进行的交易活动,科瑞德公司的员工涉嫌合同诈骗行为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因此而直接认定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因此,综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价值判断、以及对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与调整,对于类似涉嫌刑事犯罪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宜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故本案中的《贷款合同》与《贷款保证担保合同》均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四、其他问题。李勤义认为一审法院因刑事案件而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刑事案件作出合同诈骗的性质认定后,民事案件未以此作为民事责任分配的依据。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因本案涉嫌合同诈骗行为而中止审理并无不当。而刑事案件最终认定科瑞德公司的员工构成合同诈骗行为,并被判处相应刑罚,但此并不当然导致科瑞德公司民事合同责任的免除,不影响本案《贷款合同》和《贷款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故在平安银行坪山支行与科瑞德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不能按约偿还时,违约方科瑞德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中房海外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中房海外公司的抽逃出资股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管等人员应对抽逃出资股东的补偿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李勤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九项规定之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勤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宫邦友

审判员  于 泓

审判员  高晓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清启

书记员  江伟娣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