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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群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诉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张群申请再审时提交的《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有关答复、告知书等材料及其拟证明目的与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没有关联性,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

张群申请再审时提交的《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有关答复、告知书等材料及其拟证明目的与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没有关联性,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张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汪治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静

书记员 林润燕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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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