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世国等94人因诉被申请人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票区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辽行终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7月15日下午组织本案诉讼代表人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询问。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孙世国等94人申请再审称:1、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2007年10月,南票区政府征地,征地补偿方案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曾起诉到南票区人民法院,但该院未受理,也拒绝出具法律文书。后申请人上访到中央,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南票区政府对此事进行复查,葫芦岛市政府作出复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对复核结论不服可以起诉。申请人于2014年5月起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2、一审裁定违反法律程序。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超过起诉期限的案件,应当进行开庭审理,查明有无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才可裁定驳回。一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直接作出裁定,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行政裁定,指令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南票区政府答辩称:1、本案一审、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2、申请人关于其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成立。诉讼时效依法应从2007年10月开始计算,但申请人并没有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向南票区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3、申请人关于一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不成立。申请人的起诉明显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且没有举证证明有正当理由,故一审未经开庭审理,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孙世国等94人在2007年10月间与南票区黄土坎乡政府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如对该补偿协议不服,至迟应在2009年10月提起行政诉讼。孙世国等人直至2014年5月才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孙世国等人称曾于2009年6月间向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拒绝受理,也未出具法律文书。但申请人仅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载明日期为2009年6月27日的《行政诉讼起诉状》复印件作为证据。在本院的询问过程中,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曾向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准确时间和相关证据,本院对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必须经过开庭审理后才能做出裁定,故申请人主张对于“超过起诉期限的案件,应当进行开庭审理”,此项申请再审理由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世国等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修江 审判员 高 珂 审判员 董 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战 成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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