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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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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天威集团向本院提出上诉称:,首先,一审法院没有在一审裁定中明确其法律依据,仅以“存在关联联系”为由合并案件并确认管辖权,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

天威集团向本院提出上诉称:,首先,一审法院没有在一审裁定中明确其法律依据,仅以“存在关联联系”为由合并案件并确认管辖权,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相悖。其次,一审法院所谓的“基于诉讼经济原则和便利案件的统一处理,该两项诉讼请求亦应合并审理”违背了民事诉讼程序中合并案件的立法本意。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保变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与上述天威集团上诉请求和理由一致。

被上诉人国开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国开行所提起的本案诉讼,涉及了多个当事人之间的多个法律关系,一是国开行与新能源公司、天威集团及组件公司之间基于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所形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是因天威集团与兵器集团之间进行了相关股份转让交易,国开行认为该交易损害其利益而形成的撤销权纠纷;因天威集团与保变公司之间进行了相关资产及股权交易,国开行认为该等交易损害其利益而形成的撤销权纠纷;因天威集团与同为公司之间进行了相关资产交易,国开行认为该交易损害其利益而形成的撤销权纠纷。可见,本案诉争的上述多位当事人之间的多个法律关系,且上述法律关系基于相互独立的法律事实而形成,并非同一诉讼标的,也非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当事人也一直反对法院合并审理,一审法院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撤销权纠纷合并审理于法无据。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已明确规定撤销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本案所涉全部撤销权纠纷的被告之住所地分别位于保定市及北京市,均不在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对于撤销权纠纷,国开行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于法有据,应予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管字第37

号民事裁定;

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天威新能源(成都)光伏组件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驳回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同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李惠清

代理审判员  冯 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