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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江与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综上所述,朱江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侵犯了上海路桥公司第402号商标权和对在先域名享有的合法权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朱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综上所述,朱江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侵犯了上海路桥公司第402号商标权和对在先域名享有的合法权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朱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