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问题。竣工验收目的在于确认工程是否合格,能否交付使用,不涉及建设施工面积的专门审核认定。而鉴定结论是双方认可、共同选择、法院委托的专业机构就建筑面积所做的专门鉴定,故《竣工验收报告》不能推翻原审依据鉴定结论认定的建筑面积。 关于是否存在主要证据伪造的问题。《工程变更证明书》虽为复印件,但与施工图中的修改和施工完成的实际情况相互印证,正泰源公司认为系伪造依据不足。 关于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1、阳台与阴台的变更,有《工程变更单》、实际施工情况等证据可以证明系应正泰源公司要求而变更,原审相关认定不缺乏证据证明。2、关于钢模板改为竹胶板的问题,实际施工改用了竹胶板,费用增加,按常理没有业主要求施工方不会自行变更,且工程验收中也是以竹胶板验收的,施工中有建设方的工程监理现场监督,故原审推定系应正泰源公司要求变更不缺乏证据证明。3、关于土方签证增加造价的问题,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为固定单价,如属合同内工程无需签证,原审依据工程量签证单,支持远东公司认为系“三通一平”工程的主张并不缺乏证据证明。4、关于施工中使用旧材料的问题,是否无偿使用,双方各执一词,无其他证据佐证,原审基于材料清单中没有注明价格推定无偿使用不缺乏证据证明。5、关于两个60万元的问题,双方之间没有争议的工程款均由远东公司出具了收据,60万元的转账支票没有收据,而只有当日的借条,原审据此认定借条与转账支票反映的系同一笔款项不缺乏证据证明。6、关于20000元的借据,该借据没有远东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字,远东公司不认可,正泰源公司又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向远东公司支付了该笔款项,故原审认定并无不当。7、关于水泥款52800元的问题,银丰公司的证明材料无其他证据佐证,在远东公司不认可的情况下,原审对此不予认定并无不当。8、关于楼梯暖气安装人工费1560元的问题,2011年7月6日楼梯暖气安装时,合同内工程已竣工验收,原审将之认定为合同外增加的人工费不缺乏证据证明。9、关于入户门及防盗门款127080元能否计入已付款中的问题。因远东公司所建A#、B#楼共计84户,而另由他人修建的则有四幢。从正泰源公司提供的款项清单可以认定远东公司应承担64680元,其余费用正泰源公司不能证明与远东公司有关,原审认定并不缺乏证据证明。10、关于抵顶房屋另行出售的问题,正泰源公司在远东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已经抵顶给远东公司的D#楼3单元502室另售他人,同时正泰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套房屋另用其他房屋进行了调换,原审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原判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1、关于阳台阴台建筑面积的计算问题,如前所述,阳台阴台的变更有《工程变更单》、实际施工情况等证据可以证明,而依据甘肃省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施工设计图将悬阳台作为厨房或客厅时,建筑面积应按全面积计算。”原审对阳台阴台面积的计算适用法律并无不当。2、关于钢模板改为竹胶板增加费用的承担适用法律问题,如前所述,原审推定钢模板改为竹胶板系应正泰源公司要求变更不缺乏证据证明,则判决其承担增加的相应工程费用适用法律并无不当。3、关于人工费调增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工期为2008年6月11日至2009年8月31日,而实际竣工验收日期为2011年6月16日,延期近2年。对工期延误形成的人工成本增加等风险范围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而原审还认定正泰源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的变更对工期的滞后产生影响,在此基础上,原审结合人工费上涨的实情和甘肃省的相关政策文件,采信鉴定结论中的人工费调增,判令由正泰源公司承担并无不当。4、关于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问题,正泰源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发生变更,这些均对工期的滞后产生影响,同时,在工程竣工交付时,正泰源公司对工期并无异议,故原审认定工期滞后远东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正泰源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和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省正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佳 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赫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