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湖南省科技厅的相关鉴定资料来看,2005年12月,地源公司、理工大学共同向永州市科学技术局申请组织鉴定,湖南省科技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中注明的完成单位也是地源公司、理工大学,主要研制人员名单当中也包括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地源公司对于项目进行鉴定的情况是知晓的,其在鉴定过程中和鉴定证书作出之后均未对鉴定资料是否虚假提出异议。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地源公司在申请再审时提出鉴定材料当中有多处不符合法律和合同的约定,理工大学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隐瞒、虚构科研成功的事实,应当重新予以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理工大学与山西省医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关于年产1000吨APG生产线建设项目,投资规模300万元的记载,并不是二审判决认定地源公司实际损失的基本事实。地源公司提出二审判决对其1000吨APG生产线的投资款认定只有300万,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地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地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丁俊峰 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赫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