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乾泰公司认为协议双方一方是金钱给付义务,一方是行为作为义务,无法约定双方同样适用的违约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依据,属约定不明,为无效条款,这一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根据乾泰公司的请求,对违约金作了适当调整,判其承担的违约金仅为约定数额的近三分之一,已照顾其利益,这一调整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关于诉讼费计算是否有误的问题。诉讼费的承担是否有误,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乾泰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和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邯郸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佳 代理审判员 王朝辉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赫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