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重庆市祯学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关于适用法律及补偿标准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本案没有证据证实所涉土地属

关于适用法律及补偿标准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本案没有证据证实所涉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祯学公司认为本案补偿问题的处理适用的法律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与法不符。二审判决认为本案涉及的补偿系因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产生,应当适用《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亦无不当。大渡口区征地办对祯学公司的补偿项目包括房屋补偿包含有证房屋和无证房屋、构(附)着物补偿、搬迁损失费、水电设施补偿、房屋残值回购费、搬迁奖励,共计15067512元就此双方签订了《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书》,截止2011年12月22日,大渡口区征地办已向祯学公司支付11892512元,另有3175000元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另案予以冻结或划转。祯学公司主张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费缺乏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为是土地补偿费,对此前述已经分析,土地补偿费不属于祯学公司的补偿项目范围。祯学公司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应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法律依据,二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祯学公司主张的房屋补偿费对无证房屋因有报批报建手续应与有证房屋相同为合法建筑,并依据《大渡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房屋所涉土地不属于国有土地,故不能适用《大渡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为依据;经报批报建的无证房屋,祯学公司享有使用权,但该部分房屋未经依法登记,不能产生与已经登记的有证房屋相同的物权效力,且《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书》对有证房屋与无证房屋分别进行了补偿。祯学公司主张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重置成本价为4704532.9元,系祯学公司单方委托形成,依据不足。祯学公司认为二审判决适用《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补偿项目标准均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书》问题。祯学公司主张《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受胁迫签订,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显失公平。祯学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行政拘留系因涉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发生在签订本案所涉补偿协议一年前,与签订《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书》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以及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形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在签订《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书》之前,祯学公司即自行委托鉴定对祯学公司所属办公用房、厂房、猪舍和其他附属用房、土地、构(附)着物进行评估,祯学公司举示的估价报告结果,房地产总价值为30501500元(包括土地评估价值1512万元),从该评估值与《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书》的金额相比较来看,由于土地补偿费不应由祯学公司享有,在扣除土地评估价值1512万元后,剩余部分的评估价值额低于《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的补偿费15067512元,可印证所约定的补偿费未显失公平。祯学公司认为《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书》应予变更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祯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祯学家禽养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柳 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