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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振欣、龙岩恒发电业有限公司与郑振欣、龙岩恒发电业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1·4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陈某某作为恒发电业公司董事长身份并未改变,郑振欣也接受恒发电业公司及陈某某的委托担任了公司总经理。在公司内部,郑振欣的身份仍然是高级管理人员、是总经理。根据《公司法》规

《1·4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陈某某作为恒发电业公司董事长身份并未改变,郑振欣也接受恒发电业公司及陈某某的委托担任了公司总经理。在公司内部,郑振欣的身份仍然是高级管理人员、是总经理。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论是否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事实股东还是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尊重公司独立的合法权益,无权违法占有公司财产和相关资料。郑振欣任职总经理期间,负有对公司忠实及勤勉的义务,离职后,不再有经营管理公司之权,继续占有公司资产、财务资料、证照及文件没有依据。郑振欣在诉讼中主张《1·4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应继续履行,其有权依约占有、保管和使用恒发电业公司资产等,因该协议仅为其与陈某某之间的合同,对恒发电业公司没有约束力。恒发电业公司为独立法人,郑振欣以其与陈某某之间的合同有效为由主张占有恒发电业公司资产等观点不成立。恒发电业公司以郑振欣未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忠实义务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适用法律亦无不妥。

综上,郑振欣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案不应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振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丁俊峰

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赫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