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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紫云来茶叶物流有限公司、青岛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紫云来茶叶物流有限公司、青岛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涉案工程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混凝土加固费用为3065553.22元。根据查明的事实,1-4号楼、6号楼、8号楼的混凝土供料是由紫云来公司提供的。因此,因混凝土质量

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涉案工程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混凝土加固费用为3065553.22元。根据查明的事实,1-4号楼、6号楼、8号楼的混凝土供料是由紫云来公司提供的。因此,因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加固费用理应由紫云来公司承担。紫云来公司主张系因鸿鹏公司的原因导致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紫云来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青岛汇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所作鉴定报告中有关规费、应缴税金、模板周转次数等内容是否应予采信的问题

因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总造价存在争议,经鸿鹏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青岛汇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报告作出后,针对紫云来公司就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对相关问题作出了答复。因此,本案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鉴定报告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应依法予以采信。另外,紫云来公司申请再审提出的有关规费、应缴税金、模板周转次数等问题,在一、二审中均未提出;紫云来公司主张鉴定报告中的相关内容缺乏证据支持,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相关鉴定结论,对其此项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四)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鸿鹏公司与王正克共同伪造工程签证单,一、二审法院对紫云来公司提出的公章鉴定申请未予准许是否恰当的问题

紫云来公司主张部分工程签证单是由鸿鹏公司与王正克共同伪造的,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王正克为发包人代表;王正克持有紫云来公司给予的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是涉案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等;鸿鹏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单上不仅大部分有王正克的个人签名,且全部盖有监理单位的公章;王正克本人出庭接受质证称,存在争议的工程签证单中王正克的签名均系其本人所签,盖章的过程是先由施工单位盖章再交由监理公司认可后盖章,最后由王正克将工程签证单交紫云来公司法定代表人柯茗兰审核后由柯茗兰盖好章交予王正克。鉴于王正克系紫云来公司的发包人代表,王正克代表建设单位紫云来公司对工程签证单予以确认,同时,监理单位在工程签证单上签章,说明该部分工程签证已经得到监理确认,足以认定工程签证单的真实性。因此,一、二审法院据此对紫云来公司提出的公章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紫云来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紫云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紫云来茶叶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