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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其次,在认定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关键在于独立权利要求中是否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必要技术特征的有无问题。必要技术特征概括得是否适当,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当另行依据专

其次,在认定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关键在于独立权利要求中是否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必要技术特征的有无问题。必要技术特征概括得是否适当,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当另行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进行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可以对具体实施方式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概括,例如上位概括或者功能性概括,以获得较具体实施方式更为宽泛的保护范围。当然,权利人概括的技术特征应当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专利审查指南》亦规定:“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对于说明书中记载的解决技术问题的结构特征、实现方式等,权利人可以进行功能性概括,以功能性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即使其为功能性技术特征,亦应当认定其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宜再以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实现功能的具体结构或者方式为由,认定其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功能性技术特征概括不适当,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有必要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进一步限定实现功能的具体结构或者实现方式的,应当另行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进行审查。被诉决定、二审判决以权利要求1未能记载实现该功能的具体结构或者具体实现方式为由,认定其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适用法律错误。埃利康公司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四、关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是否适用于从属权利要求

埃利康公司认为,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仅适用于独立权利要求,被诉决定和二审判决认定有关从属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仅适用于独立权利要求,不能直接适用于从属权利要求。但是,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该独立权利要求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直接从属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将成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其同样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被诉决定在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的情况下,继续对有关从属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审查,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因此,埃利康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五、关于被诉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埃利康公司认为,被诉决定违反《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请求原则和依职权审查的规定,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在无效行政程序中,第一、二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缺少机械和电控两大类技术特征,既缺少部件,也缺少部件间的连接关系;权利要求2-15中的技术特征均为必要技术特征。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及相关从属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其审查范围没有超出请求人主张的范围,不存在违反《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请求原则和依职权审查的规定的情形。因此,埃利康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重新对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审查决定。一、二审判决错误维持被诉决定,应当相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522号行政判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63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45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名称为“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的02803734.0号发明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100元,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