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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辽河油田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盘锦新立供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本院认为:新立公司与天旭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一、二审法院确认已完工工程数额为8746733.91元,新立公司已拨付工程款数额为5516120.00元,不足合

本院认为:新立公司与天旭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一、二审法院确认已完工工程数额为8746733.91元,新立公司已拨付工程款数额为5516120.00元,不足合同约定70%。2012年3月13日,天旭公司经公证处向新立公司邮寄通知函一份,限定其在2012年3月20日前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天旭公司将解除合同,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新立公司提出判决解除合同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新立公司提出一审法院认定未施工的后续工程已由新立公司找他人完成是错误的,后续工程是否完成并不对合同解除及已完工工程造价产生影响。

关于新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告知申请人方撤诉,不能合并审理,需另行起诉,申请人无奈撤回反诉诉讼的问题。提起反诉和撤回反诉是新立公司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新立公司已就工程质量问题提起诉讼,新立公司所提因工程质量、办理竣工手续等问题,因新立公司未在本案反诉,可在另案或另诉中解决。

新立公司再审申请中提供建设工程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设计变更单等证据,欲证明原建筑面积5163.46平房米变更为3612.75平房米,而《盘锦新立镇集中供暖工程造价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按照5124.23平房米建筑面积取费错误。天旭公司提供《关于盘锦新立镇集中供暖工程造价鉴定书中建筑面积计算错误说明》,证明实际建筑面积为3665.38平房米,并据此作出工程造价鉴定。《鉴定书》中建筑面积为5124.23平房米有错误,但工程造价未发生变化。新立公司对法院委托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一审中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员对委托鉴定进行庭审质证,对异议项逐项核实,二审法院也就异议逐项进行了核对。现新立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出工程造价异议,没有相关证据支持,新立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新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盘锦新立供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包剑平

代理审判员  曹广进

代理审判员  张杨民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海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