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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与大连汇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关于中远船务是否应当承担整个用工期间给王力造成的损害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自2006年9月1日起,王力先后与案外人大连新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大连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光彩)及大

关于中远船务是否应当承担整个用工期间给王力造成的损害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自2006年9月1日起,王力先后与案外人大连新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大连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光彩)及大连汇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其要求与汇博公司解除涉案劳动合同时止,王力始终是由这三个公司派遣在中远船务工作。依据王力与大连光彩、服务公司、汇博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王力与大连光彩、服务公司以及汇博公司之间系劳务派遣合同关系,王力在中远船务工作的劳动报酬是由用工单位中远船务核定后交予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王力。本案中,王力主张中远船务对整个用工期间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该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中远船务提交了从2006年9月至2013年3月《劳务工王力出勤及工资情况》,证明中远船务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已经包含了加班费用。因王力并没有对劳务派遣单位大连光彩和服务公司提起诉讼,其有关加班费用计算标准的主张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能举证证明用工单位中远船务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给其造成《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害,故王力要求中远船务承担整个用工期间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不能予以支持。

综上,王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力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