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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与吉林省佳林实业有限公司、长春佳林玉米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最高额抵押(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四分局支行与佳林玉米公司在“登记《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借款数额、用途、期限及“按季结息”,所约定的借款人、出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确,符合借款合同的构成要件,且四分局支行与佳林实业公司于借款合同签

四分局支行与佳林玉米公司在“登记《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借款数额、用途、期限及“按季结息”,所约定的借款人、出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确,符合借款合同的构成要件,且四分局支行与佳林实业公司于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借款合同虽然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利率可以根据借款凭证的记载或相关规定予以确认。事实上,对于涉案借款利率,一、二审法院已根据有关证据予以认定。故农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再审申请称“登记《借款合同》”,欠缺借款利率要件,仅系框架协议,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涉案借款均以“借新还旧”的方式予以偿还,佳林玉米公司是否取得借款,不能作为判断其与四分局支行之间签订的“借新还旧”合同得到实际履行的依据。且农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再字第67号案件中称:“2002年新贷偿还的旧债是2000年借款”,进一步印证了“登记《借款合同》”已得到实际履行的事实存在。农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再审申请称“登记《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发放贷款,缺乏证据支持。

三、关于“登记《借款合同》”与2002年12月13日、18日、20日的《借款合同》是否属于总、分合同关系,即所涉债权是否属于同一笔问题。

四分局支行与佳林玉米公司在“登记《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借款数额、借款期限,针对该份借款合同所涉债权,四分局支行与佳林实业公司之间还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四分局支行与佳林玉米公司在“登记《借款合同》”中并未明确该为总合同,2002年12月13日、18日、20日的《借款合同》中亦未确认是“登记《借款合同》”的分合同。相反,农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在本案二审诉讼中一直称:“2002年新贷偿还的旧债是2000年借款”。可见,“登记《借款合同》”系独立存在的合同,所涉借款具有特定性、唯一性;而2002年12月13日、18日、20日的《借款合同》,已通过转账方式偿还了“登记《借款合同》”所涉1500万元借款。因此,农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再审申请称,“登记《借款合同》”与2002年12月13日、18日、20日的《借款合同》所确定的债权是同一笔借款,二者不是新、旧贷款之间的关系,缺乏证据支持,也与其庭审自证事实相悖。

综上,农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杜 军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亚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