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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关于原判决是否认定事实错误或有遗漏问题。建设公司所提原判决中关于事实认定的问题,均已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接受质询的过程中涉及,而该鉴定意见书系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

关于原判决是否认定事实错误或有遗漏问题。建设公司所提原判决中关于事实认定的问题,均已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接受质询的过程中涉及,而该鉴定意见书系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就本案所涉专门性问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并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属于有证明力的合法证据,这一权威性专业结论应当成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建设公司未能举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推翻鉴定意见书,其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有遗漏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200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高速公路公司作为本案所涉工程业主单位交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负责建设并经营南宁市高速公路收费站扩建工程,是该工程的实际管理人,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为适格的原告。交投集团作为业主单位参加本案诉讼后,原判决判令排水公司向交投集团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及影响公正判决,亦未加重建设公司的负担和义务。故建设公司关于高速公路公司不是本案原告、交投公司应另案起诉的主张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另根据本案二审时仍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关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规定,建设公司未能举出基本或初步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存在过失、应就本案所涉诉讼标的损失承担责任,故其关于原审法院遗漏当事人、审判程序违法的主张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治平

审判员  宫邦友

审判员  高晓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