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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寿光市宝利丰海洋捕捞有限公司、任立新与山东省寿光市宝利丰海洋捕捞有限公司、任立新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关于宝利丰公司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问题。根据宝利丰公司的《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宝利丰公司系申请本院调取寿光市公安局对李向盈、任立新的讯(询)问笔录及私刻公司印章的有关材料,其认为上述材料能够证明

关于宝利丰公司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问题。根据宝利丰公司的《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宝利丰公司系申请本院调取寿光市公安局对李向盈、任立新的讯(询)问笔录及私刻公司印章的有关材料,其认为上述材料能够证明任立新指使李向盈私刻公司印章伪造证据并恶意诉讼的事实。有关涉案公章真伪问题,一审法院已经根据宝利丰公司的申请向寿光市公安局调取了备案公章,并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了鉴定,寿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也出具情况说明对涉案公章的挂失、印章补办、保存等情况进行了说明,原审法院依据专业鉴定机构和公权力机关出具的书证认定涉案公章的真实性,证据充分。由于宝利丰公司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并未申请法院调取李向盈、任立新的讯(询)问笔录及私刻公司印章的有关材料,而在申请再审阶段才申请本院予以调查收集上述证据材料,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时间。从寿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情况说明的内容看,寿光市公安局仅是客观地说明了涉案公章挂失补办过程,并未确认涉案公章存在伪造嫌疑。且该情况说明是宝利丰公司向法院提交,并已被原审法院予以认可,宝利丰公司也并无任何证据证明任立新指使李向盈私刻公司印章伪造证据并恶意诉讼,本院对涉案公章真伪问题再进行调查已无必要。据此,对于宝利丰公司的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不予以支持。

经审查,本案一审判决将合议庭成员和判决日期写错均属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问题,鉴于一审法院已通过民事裁定书将合议庭成员和判决时间予以更正,且未对本案判决结果造成影响,宝利丰公司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缺乏依据,不能予以支持。

综上,宝利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省寿光市宝利丰海洋捕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