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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天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白等与通辽天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按照《协议书》的记载,借款本金1280万元,从2009年1月21日计至协议书签字之日的2010年11月5日,除了2010年8月23日还利息300万元之外,尚欠1500万元,利息超出了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协议书约定的2010年11月21日以后

按照《协议书》的记载,借款本金1280万元,从2009年1月21日计至协议书签字之日的2010年11月5日,除了2010年8月23日还利息300万元之外,尚欠1500万元,利息超出了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协议书约定的2010年11月21日以后三分月息亦超出了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原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判决本案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判决从2009年1月21日开始计息,符合《协议书》的约定,没有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

天蒙公司称李白、李蒙确认利息的计算方法是将已偿还款项先从本金中先扣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也不符合常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借贷案件中,对于还款应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计算,故原审判决的计算方法没有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天蒙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通辽天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杨兴业

审判员  奚向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