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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龙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长沙市龙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金谷信托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信托业务。其与龙腾控股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未超过24%。该利率比例的约定法无明令禁止。当事人应当予以遵守。对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复利和罚息明显过高的问题

金谷信托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信托业务。其与龙腾控股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未超过24%。该利率比例的约定法无明令禁止。当事人应当予以遵守。对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复利和罚息明显过高的问题,借款人龙腾控股公司、抵押人龙腾开发公司、保证人方忠杰在一审中均提出了异议。一审法院适时对罚息和复利做出了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计算。对一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上述调整,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龙腾控股公司和龙腾开发公司关于原判支持金谷信托公司高额利息系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210万元财务顾问费,系龙腾控股公司和龙腾开发公司支付给信达分公司。本案借款合同对此未作约定,龙腾控股公司、龙腾开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210万元财务顾问费应抵扣本案本金或利息,故原判据此驳回龙腾控股公司的上述主张,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龙腾控股公司、龙腾开发公司、方忠杰系本案的败诉方,原审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其全额负担,亦无不当。

(二)关于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

第一,金谷信托公司作为原告是基于借款合同关系向借款人龙腾控股公司、抵押人龙腾开发公司、保证人方忠杰主张权利。信达分公司并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信达分公司认为受托人金谷信托公司对其所委托的6000万元信托资金管理、处置不当,有损于其信托利益,可直接向金谷信托公司主张权利。原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信达分公司参加本案诉讼,符合本案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第二,本案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后,金谷信托公司分别与龙腾控股公司、龙腾开发公司、方忠杰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此后,又应金谷信托公司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金谷信托公司依据该执行证书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案,该院以公证程序不合法裁定不予执行。有鉴于此,金谷信托公司根据本案借款、抵押、保证合同中关于“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约定的双方因履行合同所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金谷信托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以龙腾控股公司、龙腾开发公司、方忠杰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主张权利符合合同约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程序并无不当。龙腾控股公司、龙腾开发公司称本案应当进行仲裁,法院不应受理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龙腾控股公司、龙腾开发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沙市龙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抒

审判员 贺 禔

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