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康芝公司在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粤知法专民仲字第1号民事裁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康芝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以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广东清远仲裁委员会就康芝公司与湘北公司之间的合同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除非双方重新达成新的仲裁合意,康芝公司有权就本案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 综上,康芝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晓力 审判员 黄金龙 审判员 汪治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