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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宏达燃气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市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宏达燃气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建(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关于新证据的问题。荣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六份二审判决作出后出现的证据,并认为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相关认定。从荣信公司提交的证据看,第一至第三份证据属于政府职能机构对燃气设施建设规划和市场管理涉及的问题,其

关于新证据的问题。荣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六份二审判决作出后出现的证据,并认为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相关认定。从荣信公司提交的证据看,第一至第三份证据属于政府职能机构对燃气设施建设规划和市场管理涉及的问题,其中涉及的整改或者未经竣工验收等意见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履行安装合同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合同权利义务无关,并不能据此认定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得到建设方的竣工验收;第四份证据是承德市建投天然气公司出具的检查专业意见,该公司并未得到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对涉案工程进行检查并提供专业意见,而且该公司同样是城市燃气市场的竞争主体,故该意见不能产生相应的证明力;第五份证据是事后即工程监理方在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后由建设方与监理方联合进行的所谓工程质量复查,并不能据此推翻已经产生效力的竣工验收报告。第六份证据,关于6号楼顶层的户型是否变更了设计的问题,双方当事人一、二审时已经进行了充分的举证,秦皇岛广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仅仅是案外人的主观判断,并不能据此认定荣信公司在施工期间向宏达公司提供了全部的施工图纸,亦无法证明荣信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故该证据不能否定原判决的认定。因此,荣信公司所谓的新证据均不成立。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荣信公司委托的监理方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且完成了房屋出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因此,根据荣信公司委托的监理部门对涉案工程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荣信公司对外出售房屋的事实,应认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故原判决认定本案工程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荣信公司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不应支付工程款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荣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市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马晓旭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