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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众化工机械厂、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根据协商纪要的记载,顾路镇政府承诺在上川路和钦塘交界沿路口地段协商调出30亩土地补偿给民众机械厂,并指派专人负责协助民众机械厂办理征地手续。但原顾路镇政府以及因合并而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曹路镇政府,并未主

根据协商纪要的记载,顾路镇政府承诺在上川路和钦塘交界沿路口地段协商调出30亩土地补偿给民众机械厂,并指派专人负责协助民众机械厂办理征地手续。但原顾路镇政府以及因合并而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曹路镇政府,并未主动履行此项义务,由于该地块改作他用,客观上也无法履行,由此导致民众机械厂在移让了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获得相应补偿,民众机械厂要求予以赔偿,应予支持。

根据协商纪要的记载,民众机械厂让出已征土地近5亩和正在办理返征手续的土地15亩。顾路镇政府的义务仅是协助办理30亩土地的征地手续,并非承诺补偿30亩土地使用权,也没有约定一方违约后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按照民众机械厂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数量、土地性质等实际情况,折价计算土地补偿款,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按照评估的2011年9月21日集体土地价格计算补偿款,该日期是本案一审法院受理之日。鉴于协商纪要没有约定履行期间,一审法院依法以权利人主张之日的价格计算补偿额,并无不当。民众机械厂申请再审时主张应按照其申请鉴定日,即2012年1月17日的价格进行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况且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两个时间节点的土地价格完全相同。

原顾路镇政府在协商纪要中确认,宝森项目涉及到上川路拓宽工程中用去民众机械厂已征田块后答应返征的、现正在办理返征手续的土地15亩。由此可知,原顾路镇政府当时确认,曾经因上川路拓宽工程占用了民众机械厂已经征用的土地。顾路乡征地工安置办公室也收取民众机械厂有关征地费用,印证了协商纪要中有关“已征田块”的表述。一审法院根据顾路乡征地工安置办公室在支票上的背书,确认民众机械厂实际支付了费用,符合有关证据认证与事实认定的法律规定。民众机械厂尽管尚未取得该部分土地的使用权,但已经办理了部分征地手续,也支付了一定对价,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行为、移用土地的评估价格、移用土地价格的市场变化,在退还民众机械厂为移用土地实际支付的费用后,酌情补偿损失500万元,并无不妥。

民众机械厂申请再审时还主张本案存在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但其主张应回避的人员并未参与本案审理。

综上,民众机械厂及曹路镇政府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民众化工机械厂、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审 判 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