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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鸿彬与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对于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的认定,应当全面综合考虑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平衡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专利权人才能取得制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

对于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的认定,应当全面综合考虑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平衡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专利权人才能取得制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他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同时,根据专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专利权人对于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他人停止实施的权利。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发明,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并不为专利法所禁止,相关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产品。在此情况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售出的产品的后续行为,包括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也应得到允许。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授权公告日后可以禁止该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售出的产品的后续行为,则相当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可以在授权公告日后延伸到授权公告日前的合法行为,不适当地扩大了专利法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损害了社会公众应有的利益。本案中,京联发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在本案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完成,该行为不为专利法所禁止。在此情况下,天威公司使用所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也应得到允许。因此,天威公司后续的使用行为不侵犯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刘鸿彬关于天威公司在本案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后继续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三)二审判决是否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据此,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不予审理,但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中,京联发公司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鸿彬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围绕这一请求,对本案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京联发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已经完结,京联发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审理。虽然天威公司并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是京联发公司与天威公司在诉讼利益上存在一致性,京联发公司的上诉请求必然涉及天威公司的利益。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京联发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发生在本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之前,京联发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天威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并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京联发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由于京联发公司与天威公司在诉讼利益上存在一致性,且京联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上涉及了天威公司的利益,二审判决在认定京联发公司和天威公司的行为均不构成侵犯本案专利权的基础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鸿彬的诉讼请求,并未超出京联发公司的上诉请求。刘鸿彬关于二审法院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刘鸿彬所称京联发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仍然继续实施侵权本案专利权的行为的问题,鉴于刘鸿彬对此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其在取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另行提起诉讼,本院对该问题不再予以审查。

综上,刘鸿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鸿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翔

代理审判员  朱理

代理审判员  吴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