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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祁县宇通碳素有限公司与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青海黄河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综上,青海高院(2015)青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宇通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

综上,青海高院(2015)青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宇通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山西祁县宇通碳素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立新

代理审判员  朱 燕

代理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