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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友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保定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三)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重审后友和公司不服再次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3)冀民再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现友和公司

(三)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重审后友和公司不服再次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3)冀民再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现友和公司以所谓的《汇报》、《答复函》、《说明》等不属新证据且内容也证明不了债权有效成立的材料,再次申请再审,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友和公司的再审申请及中远公司的陈述意见,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保定市政府在城建公司改制过程中因南关大街改造项目给予1478万元资产减值是否属于对城建公司承建该项目的补贴。

根据现有证据,城建公司在《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中提出,其为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南关大街新材公司开发项目使得公司资产减值1478万元,故请求从公司资产中减除该笔款项;保定市国资委出具的《汇报》证明,《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经审批程序已经获取原保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原保定市推进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批复。原保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文中第三条第四款(保政国资企字(2001)15号)、原保定市推进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文第六条(市企改字(2001)7号)确认上述资产减值1478万元,但该项资产是通过核销还是其他途径减值无据可查。据此可以确定保定市政府批准了城建公司在公司改制过程中提出的减免申请,基于南关大街项目实际核减城建公司资产1478万元。

本院认为,在城建公司股份制改造时,涉案南关大街改造项目尚未完成,故涉案1478万元系城建公司员工为购买公司资产,请求保定市政府对城建公司为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南关大街改造项目可能出现的资产减值从公司净资产中予以扣除的数额。因此,此项资产核减是保定市政府给予城建公司员工购置资产的政策性优惠,所减免1478万元款项的直接受益人为购买城建公司资产的职工,而非城建公司。就城建公司而言,其并未因承建南关大街项目获得保定市政府额外的补贴款项。故友和公司关于1478万元系城建公司就案涉改造项目所获政策补偿的主张不能成立。股份改造后中远公司承继城建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城建公司投入南关大街项目的工程成本即为中远公司投入的成本,应在项目完工后统一进行核算。根据保定市审计局《审计报告》,中远公司承接南关大街旧城改造烂尾楼项目亏损合计7316401.56元。根据城建公司与新材公司签订《协议书》的约定,项目经审计后首先偿还城建公司的投资,再偿还新材公司的投资。鉴于中远公司实际亏损700余万元,友和公司作为新材公司的承继者依据合同无权请求中远公司返还其投资款项。据此,就判决结果而言,一、二审判决驳回友和公司的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友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定市友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审 判 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