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都江堰市民政局在签订合同后协调都江堰市国土局划拨土地用于纳骨塔建设,协调都江堰市物价局确定塔位价格,已积极履行《修建纳骨塔协议》中的相应义务。都江堰市民政局对于因《殡葬管理条例》的颁布致使涉案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并无过错,在协议未获审批时依法注销相关公司并无不妥,宁建国关于都江堰市民政局应承担过错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宁建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建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审 判 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