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付款项的利息问题。本案中,云广公司代文山医院支付的款项并非其自身实际施工工程所涉款项,而是代文山医院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的,云广公司对该款项本身没有支付义务。因文山医院未及时向云广公司支付代付的相关款项,二审判决确认文山医院支付相应的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文山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文山市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晋山 代理审判员 朱 燕 代理审判员 尹晓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 丹 |